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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鲜茧收购资格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2006-11-24 16:58  文章来源:融水县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应与蚕农签订一年以上的蚕茧产销合同,并为蚕户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逐步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二、具有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烘茧和仓储设施。烘茧设备规模在日烘干茧1000公斤以上;评茧仪器为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测水仪、茧层评定仪等专业仪器。收购、仓储场地消防安全设施齐全。
三、具有与其收烘规模相适应的收购资金。
四、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制度。每个茧站至少有两名经过有收烘技术培训资格的单位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五、必须建立收购、销售台帐,台帐必须列明收购品种、数量、来源、依据的合同、检疫情况等项目。
六、新设立的鲜茧收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一致。
七、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一式四份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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